(2013)敦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姚艳萍与尹海春、刘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艳萍,尹海春,刘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姚艳萍,女,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新华社区9组。被告尹海春,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刘连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黄泥河镇贤儒砖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艳萍诉被告尹海春、刘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艳萍不能提供被告尹海春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艳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退还给原告姚艳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