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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巽宅支行与王宝林、徐宗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巽宅支行。负责人:金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俭新。被告:王宝林。被告:徐宗文。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巽宅支行与被告王宝林、徐宗文、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巽宅支行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巽宅支行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巽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巽宅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