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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卯东升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关华、刘新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卯东升商贸有限公司,郑关华,刘新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40号原告:马鞍山市卯东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长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关华。被告:刘新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卯东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关华、刘新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处价值为203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郑关华、刘新有价值20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