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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7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孟红彬与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红彬,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768-2号申请执行人孟红彬。被执行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政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孟红彬申请执行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现变更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孟红彬清偿债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福审判员  李长宏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