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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一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夏氏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氏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荣成蓝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一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夏氏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成蓝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夏氏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蓝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合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荣成蓝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已将裁决书所确定的款项共计34196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7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