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梁兆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2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粤Z×××××澳门牌照小汽车由珠海市香洲区港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侨光路口国华花园路段时,与正常行驶的粤C×××××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梁某酒精呼气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经对其抽血检测,检测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案发后与受损的粤C×××××号牌小汽车车主及相关人员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并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6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返还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相对方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