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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凯与王准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650号原告刘凯,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双南路241号6栋3单元7号。被告王准俞,男,汉族,1952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晋沙街16号2栋5单元11楼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王准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原告刘凯撤诉,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