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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与被告刘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刘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李丹,女,汉族被告刘澎,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丹诉被告刘澎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刘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新乡市红旗区环城北街223号4单元3号,红旗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