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进禄与王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禄,王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杨进禄,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杨世豪,系原告之子。被告王国强,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禄诉被告王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杨进禄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杨进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