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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4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村*组。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45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村*组。被执行人刘xx,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村*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01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定执行标的1250元(含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01545号民事调解书部分(2012年12月底前应付款)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范正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