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生与被执行人隋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生,隋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隋云生,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俊生与被执行人隋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执再凭字第76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俊生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隋云生履行给付0.1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隋云生于2013年11月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执再凭字第76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