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5
案件名称
曾庆英与重庆市东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曾庆英;重庆市东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英,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晓春,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东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中武,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庆英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东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合法民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曾庆英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曾庆英于2013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庆英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庆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庆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孟琼 审 判 员 刘家秀 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薇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