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世兴与梁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世兴,梁兴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冯世兴被执行人梁兴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世兴与被执行人梁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兴财向申请执行人冯世兴支付借款2413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梁兴财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冯世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我院做工作,被执行人梁兴财已按判决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