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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镇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秋先与郝晓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先,郝晓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254号原告蔡秋先,女。委托代理人郝永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晓方,女。原告蔡秋先诉被告郝晓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秋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钇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