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镇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秋先与郝晓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先,郝晓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254号原告蔡秋先,女。委托代理人郝永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晓方,女。原告蔡秋先诉被告郝晓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秋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钇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