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傅春普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春普,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528号原告傅春普,女,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战勇,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华仁国际大厦25层,组织机构代码:66789948-0。负责人孙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琳,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洪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春普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春普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春普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春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傅春普负担。审判长 代玉光审判员 尚凤臻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