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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503号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原告王冬、丁秀兰诉被告胡建飞、永康市聚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曾庆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最后一页第四行“承担2758元。”之后应增加“本案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胡建飞、永康市聚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丽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