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他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方红诉殷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红,殷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352号原告:方红。被告:殷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诉被告殷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殷道华所有的价值320000元财产(皖PFF7**号别克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殷道华所有的价值320000元财产(皖PFF7**号别克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匿该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戴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