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恢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汪小军与蒋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军,蒋宁波,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恢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汪小军,��,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蒋宁波,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李建英,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汪小军与被执行人蒋宁波、李建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汪小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义军审 判 员 张卫林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艺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