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执指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高社与沂源滋鑫核桃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社,沂源滋鑫核桃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淄执指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杨高社。被执行人沂源滋鑫核桃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法定代表人:陈燕,经理。杨高社与沂源滋鑫核桃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3)淄仲执字第390号〕。为便于本案执行,现将该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淄博仲裁委员会(2013)淄仲裁字第70号裁决一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卫雁冰代理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