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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孙雪云与刘志玲、郭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620号原告:孙雪云,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玲,女,汉族,现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郭春雷,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云与被告刘志玲、被告郭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雪云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志玲在银行的存款(卡号:6217)65000元。原告孙雪云提供孙洪标个人车辆皖L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志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孙洪标的车辆皖L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议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