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屏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孙翔,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文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婚后一年被告就开始动手殴打原告,并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于2009年春节后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为陈文龙,现就读于屏南县光华小学。原告曾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屏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证明、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据,并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2年3月2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见好转,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陈文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征求被告的意见,因此原告主张婚生子由其负责抚养,可予准许。被告职业为农民,无固定收入,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参考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为每月35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吴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文龙由原告李某负责抚养,被告陈某甲从2013年11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原告至婚生子陈文龙满十八周岁止。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民审 判 员 李巧玲代理审判员 叶玲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少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