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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x与被告赵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赵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李x,男。被告赵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赵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李x承担。审判长 :李汉平审判员 :桑健国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亚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