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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学璋、杨光辉、闫学禄、闫学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学璋,杨光辉,闫学禄,闫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闫学璋。被执行人杨光辉。被执行人闫学禄。被执行人闫学元。本院在执行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学璋、杨光辉、闫学禄、闫学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乃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