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卜超超与焦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超超,焦晓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卜超超,男,生于1979年1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焦晓宏,男,四十岁,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超超诉被告焦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超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超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超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