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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呼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戴敏杰申请哈尔滨呼兰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敏杰,哈尔滨呼兰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呼执字第1343号申请人戴敏杰,女,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呼兰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伟,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一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人戴敏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呼兰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呼兰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武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