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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陆正兴与王华进、殷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正兴,王华进,殷柳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067号原告:陆正兴,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王华进,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殷柳华,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正兴诉被告王华进、殷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正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正兴负担。审 判 长  王尚洲人民陪审员  汤昌武人民陪审员  周晓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