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陆正兴与王华进、殷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正兴,王华进,殷柳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067号原告:陆正兴,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王华进,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殷柳华,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正兴诉被告王华进、殷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正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正兴负担。审 判 长 王尚洲人民陪审员 汤昌武人民陪审员 周晓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