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寿松与项颖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寿松。上诉人项颖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项颖上诉称:1、一审法院依据之前被上诉人另案起诉离婚时的居住情况作出裁定,未根据现在的居住情况,违反法律规定;2、上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为浦江县浦阳街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项颖的户籍所在地虽在浙江省浦江县,但根据其工作单位、日常生活、家庭住址的相关证明,结合前诉情况,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金华市婺城区。原审法院作为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军传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