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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8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奥尼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奥尼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8615号原告北京爱奥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友谊里10号原办公楼3层307房间。法定代表人唐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岩,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君。原告北京爱奥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奥尼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远寰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朱建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长生、梁铭全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爱奥尼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星远寰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爱奥尼公司诉称,2011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了《石家庄国家高新区展示中心沙盘模型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星远寰振公司委托爱奥尼公司承担石家庄国家高新区展项的开发制作及安装工程事宜,模型费用为295000元。支付方式为四期:第一期2011年7月1日支付88500元,第二期验收合格后,模型发货前支付147500元,第三期2011年7月25日货到甲方处组装完毕,达到北京验收标准支付44250元,第四期2012年7月24日保修期内一年支付14750元。同时因星远寰振公司需要重新制作一套壁挂区域模型,约定增加费用为2万元,爱奥尼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全部模型的制作及安装调试,交付星远寰振公司使用一年以上,星远寰振公司尚有剩余款项30200元未支付,故爱奥尼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远寰振公司:1、支付欠款302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含公告费)。原告爱奥尼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合同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证据2,模型项目验收单,证明星远寰振公司对石家庄国家高新区展示中心沙盘模型项目进行了验收;证据3,银行付款凭证,证明星远寰振公司已付款264800元。被告星远寰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星远寰振公司未出庭对爱奥尼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爱奥尼公司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6月30日,星远寰振公司(甲方)与爱奥尼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书,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接石家庄国家高新区展示中心沙盘模型展项的开发制作及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95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第一期支付时间2011年7月1日合同签字后,数额88500元,占总额的30%,第二期支付时间,甲方在乙方处验收合格后,模型发货之前,数额147500元,占总额的50%,第三期支付时间2011年7月25日,货到甲方处组装完毕,达到北京验收标准,数额44250元,占总额的15%,第四期支付时间2012年7月24日,保修期内一年,数额14750元,占金额的5%。该沙盘模型保修时间自使用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爱奥尼公司完成了相应工程内容。2012年8月15日,涉案工程经星远寰振公司验收合格并出具了模型项目验收单。现质保期已届满,星远寰振公司分四次共计支付了264800元合同款,尚欠余款30200元未付。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爱奥尼公司提交的合同书,从内容上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爱奥尼公司作为承包方已按约履行全部施工义务,星远寰振公司作为委托方在涉案工程已经检测合格且质保期已届满的情况下理应支付全部合同款,现其未能支付剩余合同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爱奥尼公司要求星远寰振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30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星远寰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爱奥尼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三万零二百元。如果被告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五元、公告费三百元(原告北京爱奥尼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石家庄星远寰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建美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