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所有的位于济宁市幸福嘉园小区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所有的位于济宁市幸福嘉园小区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审 判 员 张兆清代理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