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蒋明君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君,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蒋明君。委托代理人:卜未鸣。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委托代理人:杨宇艇。委托代理人:陈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君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明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明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14元,减半收取5557元,由原告蒋明君负担。审 判 长 朱章程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洪露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