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宗强与李让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9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李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39768.5元,并承担受理费1296元。申请人李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樊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