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志宇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宇,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15号原告:陈志宇,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514。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霍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宇诉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宇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崔少俊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清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