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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遵建与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遵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初字第00116号原告刘遵建,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万州区江南新区江南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白波,主任。原告刘遵建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遵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遵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遵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遵建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