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辖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戚志强与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志强,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辖初字第41号原告戚志强,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洪魁,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钱玉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畏,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志强诉被告新和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新和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已约定由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空场地租赁合同》第7.1条约定:如有纠纷协商不成,应向租赁地铁路法院裁定。该租赁合同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被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另查明,本案被告住所地属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