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秦长明诉被告张香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长明,张香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095号原告秦长明,男,汉族,河南省荥阳县人,宝鸡市自来水公司内退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被告张香梅,又名张秀梅,女,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宝鸡市华通集团有限公司退职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华宝小区。委托代理人邹春潮,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宝辉,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长明诉被告张香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长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长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长明承担。审 判 长 常艳波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人民陪审员 韦 华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