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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郭志浩与阳谷中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馆陶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浩,阳谷中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馆陶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县鹏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邯郸县鹏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浩,农民。委托代理人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中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叶学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涛、周丽华,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馆陶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县鹏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法定代表人刘会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县鹏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法定代表人胡鹏利,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郭志浩、阳谷中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馆陶县人民法院(2012)馆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馆陶县人民法院(2012)馆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