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袁凯与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凯,袁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362号原告袁凯,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袁超,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袁凯与被告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小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凯诉称,被告2012年3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26000.00元,并出具借条,还款时间为2012年5月26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还,拖延至今。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6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应当偿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袁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袁超于2012年3月25日从原告袁凯借得26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袁凯现金26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超从原告袁凯处借得26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凯借款本金26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从2012年5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被告袁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