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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生华与刘月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华,刘月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周生华。委托代理人唐爱新。被告刘月琴。委托代理人褚为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华与被告刘月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9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