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纪庆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艳,纪庆文,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王海艳。被告纪庆文。被告彭军,男,51岁,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河南街。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王海艳诉被告纪庆文、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艳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房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