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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纪庆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艳,纪庆文,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王海艳。被告纪庆文。被告彭军,男,51岁,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河南街。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王海艳诉被告纪庆文、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艳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房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