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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呈武与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呈武,吴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李呈武被执行人吴亚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呈武与被执行人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吴亚平归还原告李呈武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00元,限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按月利率2%,从2012年5月8日起至归款之日止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退还原告28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亚平现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呈武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尚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