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执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余某某、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余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字第0018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4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余某某、赵某某借款纠纷(1999)荔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万元及利息,权利人已受偿1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有工资,本院已对其工资予以冻结。权利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荔执字第00184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青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