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会娟与李新民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娟,李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娟,女,生于1973年8月7日。被执行人李新民,男,生于1970年6月15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陇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新民于2013年10月31日前给付孩子2013年度抚养费4300.00元。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李新民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会娟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会娟与被执行人李新民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度孩子抚养费4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9)陇民初字的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新民给付孩子2013年度抚养费的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秀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