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执行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72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