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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成同华与成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同华,成丑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325号原告成同华(又名“成魁”)。委托代理人张学,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丑(又名“成淑兰”)。委托代理人安侦(又名“安贞”)。委托代理人刘文,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同华与被告成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成同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同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同华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同华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彬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