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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少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许廘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少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7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西华县检察院于2013年9月5日以西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豫P8V6**号货车沿S329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皮营乡周楼村路段时将骑电动车的安某某撞伤,安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许某某于2013年7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经本院调解2013年7月1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85000元,被害方予以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人安某甲、张某某、孙某某、康某某、郭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及行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西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收到条,谅解书,自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鹏志审判员 :董海军审判员 :李沐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昕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