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卢亮杰与柏永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亮杰,柏永章,新蔡县栎城乡桑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卢亮杰,又名卢华,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姜全喜,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永章,又名柏团结,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第三人新蔡县栎城乡桑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学华,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亮杰诉被告柏永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卢亮杰以原、被告双方已通过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亮杰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卢亮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亮杰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力审 判 员 李文中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九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