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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福国与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福国,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余福国,男。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谯常修,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何,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法定代表人邓国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鹏,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汪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福国诉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福国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福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福国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