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福国与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福国,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余福国,男。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谯常修,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何,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法定代表人邓国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鹏,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汪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福国诉被告南部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福国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福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福国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