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香与被执行人童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2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回族。被执行人童某,男,回族。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的(2006)莲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3年10月11日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子女抚养费4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48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