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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余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许尚孝。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