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5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区正达汽车美容维护中心、程碧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正达汽车美容维护中心,程碧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213号原告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胜益,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映红,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正达汽车美容维护中心,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程碧彬,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程碧彬,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正达汽车美容维护中心、程碧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以原告要另行处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剑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连博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