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5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区正达汽车美容维护中心、程碧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正达汽车美容维护中心,程碧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213号原告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胜益,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映红,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正达汽车美容维护中心,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程碧彬,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程碧彬,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正达汽车美容维护中心、程碧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以原告要另行处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新针织(泉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剑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连博影 来自: